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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警情案件  >  孩子母亲被大姚法院撤下监护权,原因是啥?
孩子母亲被大姚法院撤下监护权,原因是啥?
2024年04月19日 17:46   浏览:5480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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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被大姚法院撤销监护权,原因是啥?


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奶奶高龄失聪,身患残疾的孩子何去何从?近日,大姚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依法撤销了母亲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并指定申请人大姚县民政局为孩子监护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08年,小永出生,被诊断为肢体四级残疾。2012年,小永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小永由其父亲抚养,并在大姚县生活、上学。小永母亲离开大姚县并结婚,与小永再无联系。2023年11月,小永父亲病故,小永母亲以自己无能力履行监护责任为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小永奶奶已81岁,属于肢体四级残疾和听力障碍,对小永已无监护能力。小永已无其他近亲属,且与其有关的个人及村委会、学校等组织也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小永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后,现由大姚县六苴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临时监护。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永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协议小永由其父亲抚养。在小永父亲病故后,小永母亲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但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而小永的奶奶,因没有监护能力,致使被小永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综上,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小永的生活、学习和成长,大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永母亲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大姚县民政局为小永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学习和教育,保护其免受伤害,而由其他亲属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并不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免除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如属应当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情况,其他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向其追索抚养费。
本文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   稿:邬吉胜  封面和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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