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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再一再二不再三”“吃一堑长一智”,但总有个别驾驶人员心存侥幸,多次醉酒驾车,不断挑战法律底线。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日,杞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姚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23年2月23日,杞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大姚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10月25日,杞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杞某某所驾机动车发生侧翻,导致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对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杞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203.05mg/100ml。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杞某某提起公诉,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杞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普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检察官提醒
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是一次血的教训,每一次醉酒驾车的背后都充满无穷的隐患,每一次违法犯罪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仅严重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会让醉驾者既面临刑事追责,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严守法律规定和交通规则,不心存侥幸,莫要把法律当儿戏,作一位文明的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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