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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
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将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时刻警醒 引以为戒
做到安全驾驶
文明守法出行
案例一:不按规定超车酿事故!

连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因超车不当与同向行驶的何某某的三轮拖车发生擦碰,造成无人员伤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无责任。
警方提醒:在通过危险路段,如:十字路口、急弯或前方车辆发出左转、掉头或超车信号时,切勿超车。行驶中,一旦发现尾随车辆发出超车信号,应根据道路和交通情况决定是否减速让行,超车车辆通过后,进一步观察后方是否有连续超车车辆,确认安全后再驶入转向车道。
案例二:“刹不住”酿事故,追尾负全责!

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大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车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驾驶员及乘客共4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事故路段基础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3名当事人无责任。
警方提醒:安全车距没有绝对标准,只有动态标准。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要保持足够的跟车间距和车速,谨慎驾驶,保持注意力集中。车流量大时,更要密切关注前方车辆速度和制动信号,确保行车安全距离。
案例三:行车变道需谨慎 安全驾驶才是真!

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承载夏某某,行经金龙路某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负同等责任。
警方提醒:不规范的变道行为,不仅危害驾驶人的自身安全,也会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机动车变道过程中,应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后视镜,给自己和周边车辆留有安全距离,切不可突然转向。
案例四:互不礼让,两败俱伤!

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负次要责任。

警方提醒:众所周知,行人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而作为驾驶人,行经交叉路口时,一定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各个车道的车辆行人的情况,提前作出预判,在确保安全后再通行!互相礼让,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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