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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警情案件  >  大姚一人在朋友圈购买减肥药,服用一段时间后竟是“三无”产品…
大姚一人在朋友圈购买减肥药,服用一段时间后竟是“三无”产品…
2023年07月18日 16:30   浏览:1963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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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想减肥的他,遇上卖“三无”减肥药的她……


想减肥却无暇运动,
减肥药便成了“最佳选择”!
当一心减肥的他,
遇上卖假药的她,
又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2023年4月22日,
小李在肖某的朋友圈看到了
其所销售的减肥药的宣传广告,
由于减肥心切,
于是联系肖某购买了价值736元的减肥药。

小李服用一段时间后,
于2023年5月4日在朋友的提醒下,
才发现肖某销售的产品无生产厂家。
为维护自身权益,
小李将肖某诉至大姚法院,
要求其返还购药款736元
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360元。

受理该案后,
考虑到原被告均在外地,
且小李和肖某均为在校大学生,
涉世未深、经济条件有限,
为切实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
大姚法院石羊中心人民法庭
法官马云多次通过电话
与小李、肖某进行沟通,
组织双方在线调解。
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了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又通过情理交融的方式,
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肖某退还小李货款并给付赔偿款共计4536元。
随后,肖某也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
至此,该案得以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当下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食品已经较为普遍,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保存、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举报、维权;食品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否则,不仅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文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   稿:李雪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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