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常态化整治。
大姚县城区及周边道路。
(一)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牌无证、不礼让行人、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不符合安全行使条件等。
(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有序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在划定非机动车道路段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定非机动车道路段不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以及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无牌无证等行为。
(三)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行人闯红灯、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等。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区街道未按停车泊位依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外停放、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以及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并将依法进行拖移。
(五)严格禁止改变车辆结构、构造、特征或无产品目录的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严禁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技行驶,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扣留车辆,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大姚县公安局
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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