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武定县翱翔便利店虚假宣传蜂蜜案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以开讲座、送小礼品的方式,向参加会议的老年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蜂亿健枸杞蜂蜜”和保健食品“蜂亿健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并进行现场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对“蜂亿健枸杞蜂蜜”使用“具有滋补肝肾、益津明目、滋阴壮阳、润肺、止咳”、“补气,适合气血两亏、适合高血压”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和暗示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南华县龙川镇五秀野菜店虚假宣传野生重楼案
2024年1月,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部门对南华县龙川镇五秀野菜店实体店及其在“拼多多”APP平台上经营的店铺(成花野菜店)进行核查,发现其网店内售卖的“野生重楼”商品链接页面宣称的内容有“野生”“胃痛胃胀”“十五年以上”字样,经查实,当事人其在拼多多网店销售过程中,将实际从双柏矣敢冲中草药种植基地购进的人工种植重楼图片在商品链接页面中配以文字的方式展示,并介绍为“云南野生重楼七叶一枝花炖汤食材胃痛胃胀15年以上”。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网店商品链接页面使用“野生”“胃痛胃胀”“十五年以上”字样是为了提高被消费者搜索到商品的概率,提高销量,其行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何诚虚假宣传清仓特卖信息案
2024年1月,当事人从昆明新螺蛳湾商城购进“红蜻蜓”男女式皮靴、男女运动靴、休闲靴、童靴和各种男女背包、皮包等商品,置于其在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18号租赁门店内进行销售。在未经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门店内外张贴“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原价299-499元、现价69元/双”、“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清仓、品牌皮靴、低价特卖、现价60元、低价1-3折 ”宣传标语。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依法查获。当事人为达到促销目的,编造红蜻蜓(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清仓、降价虚假事实,构成对其销售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大姚乾福涞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专供”标识虚假宣传销售白酒案
2024年3月15日,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特供”“内供”“专供”酒的紧急通知》,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大姚乾福涞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门店酒类区域销售外包装、标签上标有“内部专供”、“礼宾专用酒”字样的白酒22瓶。纸盒外包装和酒瓶包装上均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上述“内部专供”、“礼宾专用酒”的许可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标有“内部专供”字样白酒22瓶,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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