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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1起!销售假冒“茅台”、假冒“白象牌”食盐...楚雄州曝光7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07月01日 17:32   浏览:7982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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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力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集中通报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楚雄市某轮胎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0日,根据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举报,称楚雄市某轮胎经营部未经授权在其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上使用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德国马牌”第8118063号注册商标,楚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楚雄市某轮胎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楚雄市某轮胎经营部店铺门头及店内标有“德国马牌”字样的装潢,经核实该经营部存在未经当事人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该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楚雄市某超市销售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称在楚雄市某超市购买的4瓶(规格:500ml/瓶)53度飞天茅台酒存在假冒问题。经楚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4瓶53度飞天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2瓶属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楚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53度飞天茅台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永仁县某食品便利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称永仁县某食品便利店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系假冒“云南白药”牙膏。永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仁县某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扣一批未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不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侵犯“云南白药”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南华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5日,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南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华县龙川镇某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百货店现场查获标称注册商标为“南孚”、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南孚”聚能环4 无汞碱性5号电池60粒、“南孚”聚能环4 无汞碱性7号电池2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电池不是该公司生产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该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百货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禄丰市金山镇某百货店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禄丰市某百货店销售的“牛栏山陈粮酒”系假冒“牛栏山”陈粮酒,禄丰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并扣押未销售的标称商标“牛栏山陈粮酒”160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购进销售的“牛栏山陈粮酒”,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禄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元谋县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部门对元谋县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了未销售的“嘉实多”机油14箱零5桶,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嘉实多”机油,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元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姚县金碧镇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115日,根据举报,位于大姚县金碧镇某百货商店销售的白象牌食盐系假冒白象牌食盐。大姚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商店进行检查,并扣押未销售的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2袋(净含量:10Kg/袋),货值金额44.00,经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白象牌食盐,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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