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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大姚一起!楚雄州公布5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2日 14:49   浏览:7070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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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近年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2024年以来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一、楚雄某通讯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2024年4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楚雄某通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擅自使用“”Logo标识作为经营场所门店正面装饰、装潢,擅自在员工衣服及宣传资料上印制“”Logo标识,让消费者误认为该门店是苹果手机专卖店或官方店。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属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楚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4年7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楚雄某公司正在使用1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设备名称: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LE0008,设备注册代码:21705323012013060002,设备型号:YFM-A-300,出厂编号:20101064,制造日期2010年12月,使用登记日期2013年6月3日,设计使用年限:8年,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当事人无法提供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经查询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三、楚雄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案
 2024年1月,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楚雄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果蔬餐具净盐洗洁精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验,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四、大姚县某酒坊生产、销售标识“内供”“专供”字样虚假宣传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3月,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特供”“内供”“专供”酒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法查处一起生产、销售标识“内供”“专供”字样虚假宣传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能提供这批酒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从网上购买印有“内部专供”“礼宾专用酒”字样的外箱包装、单瓶外包装及单瓶,用于灌装自家生产的酒并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该批瓶装白酒的外包装箱、单瓶包装盒以及酒瓶标签上都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内部专供”五粮原浆酒54瓶、“礼宾专用”五粮原浆酒115瓶、“礼宾专用”五粮原浆酒外包装盒15个;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五、元谋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小区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案
近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元谋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向四个小区的1739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超出政府指导价2600元/户的标准向每户多收取300元,共计多收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本文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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