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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里生火取暖!楚雄一村民引发森林火灾,被判有期徒刑…
2025年02月26日 17:19   浏览:5073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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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天气频繁,我市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断升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公民的点滴疏忽都可能引发熊熊大火,一念之差就可能触犯法律、涉嫌犯罪,违法犯罪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中午,禄丰市仁兴镇某村村民尹某某到自家村子后山林捡柴,至傍晚太阳下山时其感觉寒冷,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干柴就地烧火取暖,因风势较大,火苗窜至周边引燃周边杂草和松毛,其扑救未果后便背起捡好的干柴和松毛离开现场,后火苗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1.88公顷(928.2亩),林木山场成本181290元。经禄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决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森林草原火灾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本案中,村民尹某某在未报备、未经批准、未采取任何有效防火措施的前提下违规野外用火,加之事发地植被茂密、草木干枯、易燃物较多及大风天气的影响,火灾迅速蔓延,火灾发生时尹某某自行扑救未果后未尽到报警义务,而是在逃避责任心理主导下选择逃离现场,使得火势未能在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触犯法律受到刑事惩处。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失火罪的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不玩火、不放火。家庭生活中以及在公共场所、森林草原等活动期间,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不违规携带火种、易燃物,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更不能产生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邪念。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要严防下列行为引发火灾:

(1)野外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2)在山林、草地等野外区域吸烟、野炊;

(3)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4)烧蜂、野外烤火、野外用火照明等;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同时,特殊人群的用火肇祸不容忽视。要加强对儿童、智力残缺人员、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管,防止其因玩火或不当使用火源而引发火灾。

本文来源:禄丰检察院(封面和本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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