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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一、南华县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7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华县某店销售的乌梅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检验结论函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武定县某药店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武定县某药店销售的远红外敷贴、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等医疗器械未按照其外包装标注的条件进行贮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三、永仁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4年10月,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监督抽查计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摩托车乘员头盔,经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耐穿透(低温)性能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0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四、李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并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4年11月,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查获,李某未经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净水器,宣传超出其《产品说明书》所载明技术特点及相关适用范围,夸大宣传产品的性能、功能,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禄丰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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