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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大姚一人酒后为发泄情绪,怒砸街边车辆被判刑
2023年03月23日 15:40   浏览:299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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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醉酒砸车丑态百出 寻衅滋事罪责难逃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但也要警惕“醉酒败事”,实践表明,借酒浇愁只会“愁更愁”,甚至酒后违法犯罪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大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在酒后散步途中,自觉工作压力大、生活不顺心,为宣泄心中怒气,随手捡起石块将路边停放的微型车砸坏、电动车、越野车砸坏,造成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85元。


徐某某到案后回忆,自己当时喝醉了,不记得自己的行为,现在感觉非常后悔。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酒后损毁公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过量饮酒不仅伤身,而且容易酒后失德,如果自制能力不强,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就会面对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奉劝贪杯之人,饮酒适量,酒后慎行!


本文来源:大姚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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