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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7年2月和7月分别向杨某借款20000元和3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向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经杨某多次催要,王某仅归还部分借款,对剩余的49000元借款本金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21年9月,杨某将王某诉至大姚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1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2022年2月14日,杨某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经多次做工作也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5月6日,大姚法院决定对王某处予司法拘留,在拘留决定书送达王某后,王某再次和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期限内还款,大姚法院考虑双方的协商意见,结合当时的疫情防控情况,决定暂缓对王某的拘留。
不料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并玩起“躲猫猫”,不接电话,不报行踪。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28日,大姚法院依法对王某执行司法拘留15日。

在拘留所里,王某幡然悔悟,联系家人积极筹钱把案款全部兑现,并对自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具结悔过,鉴于王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结清了全部案款,大姚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王某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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