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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一男子在某超市花2万多元买到假酒,经法院调解后获赔50846元
2023年05月26日 16:21   浏览:2523   来源:大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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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25423元买到假酒,

经大姚法院调解后获赔50846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日,胡先生到某超市购买了52度五粮液6瓶、飞天茅台5瓶,共计25423元。后胡先生在饮用五粮液的过程中发现该酒存在质量问题,向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酒类进行鉴定,原产地公司出具了鉴定书。2023年3月21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向胡先生出具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其中五粮液鉴定结论为“该样酒不符合我公司产品防伪特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茅台酒鉴定结论为“送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双方经大姚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4月6日,胡先生将超市诉至大姚法院,要求按照酒款的三倍赔偿其76269元。诉讼过程中,超市申请追加昆明某酒业公司(该酒品供货商)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为共同被告。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不大,存在调解的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胡先生自愿放弃部分赔偿金。超市及供货商也认识到销售假冒商品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表明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会根据法官的提醒严格审查货品来源,对货品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不接受无来源的产品,诚信经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已退还胡先生25423元的酒款外,由该酒业公司及金某自愿赔偿胡先生50846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对进货渠道及商品选购,应保持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不要基于进货价低、熟人代卖等因素从不正规渠道进货,否则不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会面临消费者提出的侵权赔偿。消费者在商品买卖交易中,要注意存留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应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   稿:李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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