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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杨燕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年12月06日 15:43   浏览:5232   来源:大姚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杨燕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3)云2326刑更2号


罪犯杨燕,绰号“杨晓”“晓晓”“杨晓晓”,女,2004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200408272726,云南省楚雄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市中山镇中山村委会阿旧姑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23年4月5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楚雄市鹿城镇丹麓小镇出租房。

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云2326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罪犯杨燕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7日,罪犯杨燕以其尚在哺乳期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罪犯杨燕因怀孕于2023年5月7日在楚雄现代妇产医院分娩一男婴杨某某,目前尚在哺乳期内。并依法向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发函征询意见。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收悉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大检暂征函[2023]2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杨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杨燕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户口证明、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楚雄现代妇产医院出院证、医学出生证明及照片、保证人保证书、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大检暂征函[2023]2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杨燕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现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杨燕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校场路016号正大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675400,联系电话:0878-6148010。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注:公示在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进行。

本文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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